安徽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2023年修订)
作者: 编辑:陶勇
时间:2024-05-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三条 学校按照“代表性、权威性”原则,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纪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财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办法制定和推荐人选的最终审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情况分2000元、3000元、4500元三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省主管部门每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学院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2.班级认定。由班级评议小组结合申请人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汇总报送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
3.学院学生工作组认真审核各班级申报的评议结果,根据学校下达的评选指标,并按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校评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评选原则与要求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