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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

安徽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2023年修订)

作者: 编辑:陶勇 时间:2024-05-24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代表性、权威性”原则,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纪委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财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办法制定和推荐人选的最终审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省主管部门每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参评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召开班会,申请人向班级陈述申报理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并由班委会填写班级评议意见后报送学院审核。

3.学院推荐。学院在审核、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由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形成个性化的院系推荐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校评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评选原则与要求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  国家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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